組織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定名為「台灣營建安全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onstruction Safety Council Society」,簡稱「TWSC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營利公益社團,以促進營建工程安全,達成工地零災害為目標。

第三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營建工程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2. 營建安全教育訓練之推廣
  3. 營建安全專業人員之培訓認證
  4. 營建安全標準與規範之制定推動
  5. 營建安全相關法令之研究建議
  6. 營建安全技術資訊之蒐集交流
  7. 國內外營建安全學術機構之合作
  8. 營建安全相關出版品之發行
  9.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五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遷移之。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各種:

一、個人會員:

  • 一般會員:年費1,000元,凡從事營建工程相關工作或對營建安全有興趣之個人
  • 永久會員:一次性繳費,享有永久會員權益

二、團體會員:

  • 白金會員:年費60,000元
  • 金級會員:年費30,000元

三、贊助會員:

對本會提供資金或物資贊助之個人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

對營建安全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2. 享受本會各項服務
  3. 對本會業務之建議及監督
  4. 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 按時繳納會費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條 理監事設置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含常務理事七人及理事長一人),監事七人(含常務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長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第十二條 常務理監事

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常務監事一人,由理事、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理監事職權

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負責監察工作。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配合理事會召開。

第十四條 會費

各類會員會費如下:

  1. 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1,000元
  2. 團體會員白金級年費:新台幣60,000元
  3. 團體會員金級年費:新台幣30,000元
  4. 永久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費用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處理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得經理事會決議處分或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處理日常會務,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及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秘書長及職員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並得聘僱必要之職員。

第二十條 各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2.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
  3. 預算決算之審議
  4.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 審定工作計畫及預算
  3. 決定會員入會及處分
  4. 其他依章程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稽核財務狀況
  2.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
  3. 審核年度決算
  4. 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職權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綜理會務
  3. 召集及主持理事會
  4. 督導各項工作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職權

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閉會期間之急要事務,並得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監事職權

常務監事負責監事會閉會期間之監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 職員管理

本會職員之聘僱、薪資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召集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決議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章程修改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配合理事會召開。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十一條 會議通知

各種會議之召集,應於會議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臨時會議得於三日前通知。

第三十二條 視訊會議

各種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視訊出席者視為出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 政府補助或委託費
  3. 國內外機構團體之捐助
  4. 基金及其孳息
  5. 事業費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預決算

本會於每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決算書,於次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報會員大會審議。年度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解散

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性質團體。

第三十八條 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章程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經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4月20日經內政部核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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