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定名為「台灣營建安全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onstruction Safety Council Society」,簡稱「TWSC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營利公益社團,以促進營建工程安全,達成工地零災害為目標。
第三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營建工程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 營建安全教育訓練之推廣
- 營建安全專業人員之培訓認證
- 營建安全標準與規範之制定推動
- 營建安全相關法令之研究建議
- 營建安全技術資訊之蒐集交流
- 國內外營建安全學術機構之合作
- 營建安全相關出版品之發行
-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五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遷移之。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各種:
一、個人會員:
- 一般會員:年費1,000元,凡從事營建工程相關工作或對營建安全有興趣之個人
- 永久會員:一次性繳費,享有永久會員權益
二、團體會員:
- 白金會員:年費60,000元
- 金級會員:年費30,000元
三、贊助會員:
對本會提供資金或物資贊助之個人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
對營建安全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參加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 享受本會各項服務
- 對本會業務之建議及監督
- 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 按時繳納會費
-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 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條 理監事設置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含常務理事七人及理事長一人),監事七人(含常務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長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第十二條 常務理監事
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常務監事一人,由理事、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理監事職權
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負責監察工作。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配合理事會召開。
第十四條 會費
各類會員會費如下:
- 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1,000元
- 團體會員白金級年費:新台幣60,000元
- 團體會員金級年費:新台幣30,000元
- 永久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費用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處理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得經理事會決議處分或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處理日常會務,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及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秘書長及職員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並得聘僱必要之職員。
第二十條 各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
- 預算決算之審議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審定工作計畫及預算
- 決定會員入會及處分
- 其他依章程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稽核財務狀況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
- 審核年度決算
- 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職權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對外代表本會
- 綜理會務
- 召集及主持理事會
- 督導各項工作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職權
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閉會期間之急要事務,並得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監事職權
常務監事負責監事會閉會期間之監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 職員管理
本會職員之聘僱、薪資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召集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決議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章程修改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配合理事會召開。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十一條 會議通知
各種會議之召集,應於會議十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臨時會議得於三日前通知。
第三十二條 視訊會議
各種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視訊出席者視為出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政府補助或委託費
- 國內外機構團體之捐助
- 基金及其孳息
- 事業費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預決算
本會於每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決算書,於次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報會員大會審議。年度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解散
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性質團體。
第三十八條 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章程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經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4月20日經內政部核准立案